
一、抵减增值税欠税(优先处理)。
若企业注销时存在增值税欠税,可按规定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税。抵减规则:若欠税税额大于留抵税额,按留抵税额全额抵减欠税;若欠税税额小于留抵税额,按欠税税额抵减,抵减后的留抵税额余额部分按其他方式处理。
补充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二、结转至新纳税人继续抵扣(适用于资产重组)。
若企业因资产重组(如合并、分立)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尚未抵扣的留抵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注意:若仅为部分资产转让,或转让后未满足“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条件,留抵税额不可结转。
补充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作为清算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适用于无欠税且无法结转)。
若企业无增值税欠税,且无法通过资产重组结转,留抵税额无法实际退税,但可作为清算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处理规则:留抵税额在清算时清偿价值为0,产生负债清偿损失,属于“债务清偿损益”,可冲减清算所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补充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四、通过真实交易消化(合规风险提示)。
部分企业试图通过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来“消化”留抵税额,此行为属于严重偷逃税,面临补税、罚款及刑事责任。留抵税额的消化必须在真实交易、四流(合同、资金、发票、货物流)一致的前提下进行。
注:企业注销前,建议与主管税务科所充分沟通,结合企业实际资产、负债及清算情况,选择最合规的处理方案。